[转]绿坝:花的谁的钱,做的什么事
作者:TIM 日期:2009-06-11
工信部的“应预装”实则还是传统的管制型思维在起作用。而所谓供“全社会免费使用”,实则也是纳税人自己埋单。这种以行政强制来推行的软件捆绑,是以行政招标的名义行产品垄断之实。对于其他同类软件而言,“绿坝-花季护航”在个人电脑中的捆绑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所有特征。
王琳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标题:绿坝别“拦截与过滤”了依法行政
7月1日以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前“应预装”一款名为“绿坝-花季护航”的绿色上网过滤软件,而进口计算机在我国销售前也被要求“应预装”该软件。据此前报道,“绿坝-花季护航”具备拦截色情内容、过滤不良网站、控制上网时间、查看上网记录等功能,工信部等几部委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买断其一年服务供全社会免费使用。目前,这款软件的国内装机总量已超过5000万套。
对于工信部而言,预装上网过滤软件似乎只是一纸通知的事。但在今天这样一个依法治国的时代,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具备合法性。对于数以千万计的电脑用户而言,如果“强制”预装上网过滤软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限制他们使用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部分功能。虽然“拦截色情内容、过滤不良网站”确实可能有利于保护青少年健康上网,但如果“何为色情”,“何为不良”不能准确定义,“绿坝-花季护航”的“拦截”与“过滤”行为则不可避免将伤及无辜的网络信息源。
而“控制上网时间”有些类似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都涉嫌对公民财产权的部分剥夺。一个事涉数以千万计普通公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在出台之前居然没有以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民意,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也正因为预装上网过滤软件事关民众的财产权、隐私权及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等,对已是既成事实的《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我们仍须进行合法性追问。
首先要追问的是,工信部如此大手笔撒钱是否合乎政府财政支出的程序正义?从报道中可知,所谓供“全社会免费使用”,实则也是纳税人自己埋单,因为工信部等几部委使用中央财政资金4170万元人民币买断这套软件的一年服务。照工信部推行“绿坝-花季护航”的决心,应该不会只用一年就撤退,下一年度是否还要花费数以千万计的巨额资金购买软件服务?这样的大手笔,是否需要列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代表的审议?从维护公众权益的角度看,敦请我们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人代会或常委会会期上明确提出质询,并对此项花费予以讨论。从几大门户网站设置的投票调查来看,反对在个人电脑上安装此类软件的网民远远超过了支持者。这些反对的声音,也是真实且明确的民意诉求,人大代表与工信部都不可视而不见。
还需追问的是,为何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都要安装的是“绿坝-花季护航”?报道中说,几部委是在通过全面的评测工作后,才确定了2款技术、性能和功能最好的软件,即图像过滤软件“绿坝”和文字过滤软件“花季护航”,组合成“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如果是为满足行政办公需要的行政招标行为,评测也好,招标也好,政府可以依法自主确定。这类软件如今是要安装在个人电脑上,就必须征求公众意见,并尊重公众的自由选择权。应当承认,确有部分家庭对能够实现“拦截色情内容、过滤不良网站”的软件有需求。只是这种需求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来实现,而绝不应以行政招标的名义行产品垄断之实。这种以行政强制来推行的软件捆绑,还需接受《反垄断法》的拷问。对于其他同类软件而言,“绿坝-花季护航”在个人电脑中的捆绑行为,也符合了不正当竞争的所有特征。
从比较法上看,上网过滤软件并非新鲜玩意。但欧美国家无一例外地是向民众“推荐”这些软件。工信部的“应预装”实则还是传统的管制型思维在起作用。我们常说政府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就是要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多一些“推荐”,可能就会多一些民意支持。一味强制性的“应该怎样”,将会带来民意的反感。在多数电脑用户都对这一软件的作用并不认同时,它要实现本旨目标,几乎是不可能的。有“应预装”,就会有自行反安装。在电脑“重装系统”都日益变得傻瓜化之后,还有什么“应预装”能够实现“应使用”?
吊诡的是,昨天深夜,新华社报道说,工信部考虑到不同层次用户的实际情况,软件运行环境对计算机配置要求低于目前市场主流产品,并可由用户自行选择安装与否,同时对用户上网行为不进行任何监控,也不搜集任何用户信息。这与《通知》中的“应预装”和“对于逾期未预装、不按时上报、虚假上报和拒不上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责令其限期补报或改正”的说法大相径庭。但愿这些《通知》中没有的新内容能够体现在《通知》的具体实施中。
1998年美国出台《儿童在线保护法案》:任何商业网站,如果发布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负责人将面临六个月的监禁。由于颇具争议,这部法律并未执行。2009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该法违宪,未来将不再有效。对此,著名的“美国公民权利联盟”评价道:
商贩自曝北京黑假食品制贩销售路线图[转载]看看吧看你还敢不敢吃
作者:TIM 日期:2009-03-15
真的不知道现在有什么是可以吃的了.....唉..
导语:假冒不伪劣是现在制假贩假的新趋势,目前食品安全监督检验部门只对流通领域内的食品是否合格进行严格管控,但对这种新型的假冒不伪劣现象,暂时没有更加有效的管理措施。
“你说的情况绝对没有。”北京市工商局宣传中心的工作人员斩钉截铁的说。这位眼光犀利、喜欢反问的工商人员并不希望大家知道他的姓名,在被问起北京城郊结合部是否存在大量制贩假食品的窝点时,他反问道:“什么叫假食品?我们这里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产品的说法,近几年来,我们抽检的食品合格率都达到了99%左右。”
但戴玉龙却不这么认为,这个专门制贩假冒食品的“二号”商人,有着另一种不为人知的视野,他说,北京从四环开始,到五环、六环,以至六环以外的边缘地域,是造假黑作坊的藏身之地。大量的制假贩假的窝点就隐藏在各村落的独门小院里。他们制造假冰棍、假水饺、假老干妈、假红星二锅头等食品、饮品。更令人胃感不适的是,有些黑心商人把质量低劣或卖剩下的烂猪肉,摸上羊油做成羊肉卷,卖给牛街。
李劲松就“如何切实遏治铁路腐败票贩官员以票谋利导致的上亿人年年春运一票难求现象”(转载)
作者:TIM 日期:2009-01-13
迅雷看看广告去除工具/迅雷看看去广告/去掉迅雷看看广告
作者:TIM 日期:2008-12-11
三聚氰胺惹谁了??
作者:TIM 日期:2008-10-06
牛根生:小胜凭智,大胜靠德!我操你妈!!!!!!!
作者:TIM 日期:2008-09-17
用VB写的简单坦克游戏Demo源码
作者:TIM 日期:2008-09-13
国家免检的三鹿竟然出了毒奶粉..真不知道还有什么可以吃的
作者:TIM 日期:2008-09-11
如果番茄花园在美国...
作者:TIM 日期:2008-08-25
首先,洪磊的所谓侵权行为开始于2003年,现在是2008年,按美国版权法,版权案必须在发现侵权后三年内起诉,否则过期作废。按美国法律,一个躺在自己权利上睡觉的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个时间是从最初的侵权行为算起,后面的侵权只是第一次侵权的继续。微软过了五年没有行动,它已经完全弃权。不管从 STATUTE OF LIMITATIONS还是LACHES角度看,微软根本无权控告。
第二,微软的总裁比尔盖茨曾明确允许中国人不花钱使用微软软件。1998年7月,他在财富杂志上说,希望中国人免费用微软软件,让他们上瘾,以占据市场。这种不收费、占领市场的做法是微软最高层的战略决策,实际上是授权中国人免费使用,而达到挤垮对手、垄断市场的目的。很多高科技公司用这种方式谋求发展。盖茨的话既可以作为默许授权(IMPLIED LICENSE),也可以作为ESTOPPEL的依据。因为大家都知道微软总裁的不收钱、占市场的立场,依赖于这个立场,洪磊制作了相关软件让大家用。微软不能出尔反尔,在占领市场后,再对之前为它占领市场做出巨大贡献的人进行恩将仇报。
第三,根据一个中国人公司控告美国SYMANTEC公司侵权的案例,微软的侵权从实质上就是不成立的。在那个案子里,SYMANTEC只购买了一个软件许可,却复制了无数份,在全球销售。该软件在运行时还会显示“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信息。但美国联邦法官却判中国人的侵权起诉不成立。其逻辑是,被告获得了一个拷贝的许可,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问题在于许可的范围。因为(1)中国人不能证明SYMANTEC看到了那句“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信息;(2)即使中国人能证明被告看到了那个信息,也不能证明被告同意了那个限制。因此中国人无法证明SYMANTEC超越了许可范围而构成侵权。相关案例请看 NETBULA, LLC v. SYMANTEC CORPORATION, 516 F. Supp.2d 1137, 1152 (N.D.Cal. 2007) (citing Specht v. Netscape Communications Corp., 150 F.Supp.2d 585, 596 (S.D.N.Y. 2001), aff'd, 306 F.3d 17 (2d Cir. 2002) ("The case law on software licensing has not eroded the importance of assent in contract formation."))。
洪磊的情况与SYMANTEC的情况很类似,洪磊获得了一个正版软件,因此他是有许可权的,微软必须证明洪磊的行为超过了许可权范围。但微软不能证明洪磊阅读了微软的版权限制,因为洪磊增强版的制造过程根本不需要阅读任何版权许可限制;即使微软能证明洪磊阅读了相关版权限制,也无法证明洪磊同意了那些限制。事实表明,洪磊根本就没有同意那些限制。按照上述SYMANTEC案例,洪磊的行为完全符合美国版权法精神,是合法的。
微软连民事起诉的依据都没有,却导致洪磊被刑事逮捕,这是为什么?对美国人的双重标准,中国有必要屈服吗?

